为有效解决旅游企业之间“三角债”这一老大难问题,自今年4月1日起,凡进入
昆明地区的旅游团队,一律实行“先付款、后接待”。
“先付款、后接待”就是在市外组团社先将团款在团队抵达昆前三天汇入
昆明接待社账户(最迟团到款现付),经确认后方可接待。如未收到团款,昆明接待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产生的投诉和纠纷由组团社负责,凡此前拖欠昆明地区旅行社及其他旅游企业团费超过三个月的省外旅行社,请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数结清,如确有实际困难者,必须定出切实的还款计划,可分期分批归还,但最迟不得超过今年年底。逾期不还者,将以昆明旅游行业协会的名义投诉《中国旅游报》相关媒体,以诚信公告的形式,向海内外点名公布该旅行社为不讲诚信、不受昆明欢迎的旅行社,并且要求昆明地区所有旅行社、旅游饭店及其它企业不予接待该旅行社组织的来昆的团队。如昆明地区旅行社拖欠外地团款者,也请外地旅行社告知昆明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经核实后,将责无旁贷地协助催还。对昆明地区不讲诚信的旅行社,也欢迎外地旅行社以同样的办法对待和解决,以利净化旅游市场。
自2004年4月1日起,凡在昆明自订房的市外旅行社及自订团队房的商务订房公司,必须在团队抵达前将房款按昆明地区不低于行业自律价汇入昆明旅游商务结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官渡支行营业室账户。否则昆明的酒店不予确认和入住,昆明的旅行社水予接待。若昆明的酒店和旅行社如有违反此规定者,将受到相应查处。